(2016)辽0102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贺与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辽宁省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2行初114号原告王贺。被告辽宁省公证处。原告王贺诉辽宁省公证处公证程序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邱玉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辽宁省公证处不属于行政机关,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王贺起诉辽宁省公证处的工作程序违法,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