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梅延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延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刑初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延军,曾用名梅延龙,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6日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延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春婷、南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梅延军在双城区同心乡新富村被害人张某甲家门前,将张某甲的松花江双排小货车盗走,梅延军将车开至双城区金城乡西汤村和小房身屯中间公路时,发现后面有车追赶,弃车逃跑。之后车辆被其他人开回并交还给张某甲。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00元。2015年8月23日20时许,梅延军窜至双城区同心乡同心村被害人郎某甲家中,正在屋内实施盗窃时,被回来的郎某甲当场抓获。郎某甲报警后,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梅延军共实施盗窃犯罪二起,其中一起犯罪未遂,涉及犯罪金额人民币19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延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延军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梅延军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梅延军二至三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梅延军在双城区同心乡新富村被害人张某甲家门前,将张某甲的松花江双排小货车盗走,梅延军将车开至双城区金城乡西汤村和小房身屯中间公路时,发现后面有车追赶,弃车逃跑。之后车辆被其他人开回并交还给张某甲。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00元。2015年8月23日20时许,梅延军窜至双城区同心乡同心村被害人郎某甲家中,正在屋内实施盗窃时,被郎某甲回来将其当场抓获。郎某甲报警后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梅延军共实施盗窃犯罪二起,其中一起犯罪未遂,涉及犯罪金额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3日21时许,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村民郎某甲报案称:当日晚九时,其将一名窜至其家中实施盗窃的男子当场抓获,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被害人郎某甲陈述:2015年8月23日晚上,我在家和我家孩子在炕上睡觉,当时大概是8点半左右,我去我家院里西边厕所,当时我家大门、房门都开着,我回屋发现一个男的,20多岁在我家西屋翻柜呢,他当时拿出一个钱包,他看见我说,大哥,你听我说我就想整两个吃饭钱,我爸妈也不管我。我把他拽到大门口,我二叔郎某乙看见我帮我把这小子制服了,然后我让邻居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儿同心派出所来人把这个小子带走了。3、证人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23日20时许,我在自家院内喝酒,当时听见我侄儿家有人吵吵,而且声音有些不对,我急忙跑到郎某甲家门口,看见郎某甲已和一个20多岁的男子在一起撕扯,就帮着郎某甲一起把那个男子按住。按住他后郎某甲说这个人是进他家屋里翻东西的小偷,我们就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把他带走了。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12月1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我发动自家的松花江双排车准备去兰棱火车站接我爸,因为天冷的关系,我把车启动热热车,车钥匙没拔,大约20分钟后我出来看见车不见了。随后我去邻居家调监控,发现是兰棱镇的梅延军开走了,之后我就报警了,并联系我的朋友们帮我找车,我村的夏某某在希勤乡治业村附近发现了我的车,并跟在车后面,我和同心乡派出所的民警开警车追赶,梅延军在金城乡西汤家窝屯和小房身屯中间公路时弃车逃跑,我和同心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车开回。4、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下午2点50分时,张某甲家放在门口的松花江双排小货车被盗,我开自己的轿车去帮他找,在希勤乡治业村发现了张某甲的车在向南行驶,我就开车追赶又打电话给张某甲,等我开车追到金城乡西汤家窝屯和小房身屯中间公路时偷张某甲车的那个人弃车逃跑,接着张某甲和同心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张某甲将车开回。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下午2点50多分,我村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车丢了,我到张某甲家之后一起去他邻居家调取监控,发现是兰棱镇立志村梅延军把车开走了,后来在电话中得知夏某某在希勤乡治业村附近发现了被盗的车,追到金城乡西汤家窝屯和小房身屯中间公路时梅延军弃车逃跑,接着我、张某甲和同心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张某甲将车开回。6、辩认笔录、照片,证实金福东辩认6号照片是盗窃张某甲家松花江双排小货车的梅延军。7、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8、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证实被盗松花江双排小货车的所有人是张某甲。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梅延军于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10、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00元。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梅延军对鉴定结果没有意见。1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张某甲、郎某甲、梅延军的身份情况。13、现实表现,证实梅延军于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14、被告人梅延军的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是下午,我在同心乡新富村前发现一辆半截微型车,当时车着火了,车在一家门口停着我看没人就把车开走了,我往希勤那边开,发现后面有人跟着我,就往金城方向开,发现后面有警车追我,我把车开到金城一个屯子道边,下车就跑了。2015年8月24日我从双城街里准备回兰棱,当时我坐一辆微型车想去哈市打工,可是没有路费,家里没人管我,我就想偷点路费,车到同心乡十字街我下车,大概八点半多了,我看那家大门开着,房门也开着,有一个小孩在西屋睡觉,我打开那家立柜,掏出一个钱包,这时进屋一个男的三十多岁,他喊了一声,我就放那了,我说大哥我想上哈尔滨整点路费,能不能原谅我,他就揍我,把我拽到门口,然后又过来一个岁数大的,看着我,这时候有人报警,公安机关来人把我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延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延军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延军其中有一起犯罪系未遂,应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梅延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梅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梅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人民陪审员 苗 琳人民陪审员 郝会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