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席赵虎与郑志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赵虎,郑志敏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民初598号原告席赵虎。被告郑志敏。原告席赵虎与被告郑志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英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席赵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赵虎诉称,其与被告系两隔壁邻居关系。2015年8月,其发现被告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违法占用本层消防平台,在其厨房窗户外约40厘米处的消防平台上安放1.8米×0.85米的大空调外机,该空调外机体积大、排出风量大、功率大、噪声大,严重影响其采光、通风和生活、睡眠质量,被告家本有两处尺寸分别为1.65米×0.75米、1.2米×0.6米的空调安放平台,专门用于安���空调外机,但被告将专用平台私自改成飘窗使用,其多次与被告交涉,物业公司也多次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法侵占消防平台造成全楼安全隐患的及给原告造成严重噪音污染和影响原告通风权、采光权的大空调外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志敏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席赵虎是无锡市XX家园XX-XX02室的权利人,被告郑志敏系无锡市XX家园XX-XX03室的权利人,双方是邻居关系。房屋建造时,在XX02室西侧外墙与XX03室南阳台东侧之间有一露天水泥平台相连,该平台不属于XX02室、XX03室产权范围。XX02室厨房窗户距离该平台南侧约0.4米,朝向该平台,并通过此处通风、采光。郑志敏在装修过程中,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开发商设计并预留的指定位置,而是将家中高约1.8米、宽约0.85米的空调外机安放���该平台上,空调外机上边缘超出席赵虎家厨房窗户下边缘约0.4米,对席赵虎家的通风、采光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郑志敏的上述行为,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多次向郑志敏发出违章装修整改告知单,认为违章占用消防平台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恢复原样,但郑志敏未予整改。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违章整改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本案中,开发商在设计、建造房屋时,设计并预留了指定位置安���空调外机,郑志敏为提高自家房屋利用率,违反小区管理规约,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而是侵占公共空间、将空调外机安放在公共平台上,且对席赵虎家的通风、采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公共安全也产生了一定的妨碍,故郑志敏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放在无锡市XX家园XX-XX02室西侧外墙与无锡市XX家园XX-XX03室南阳台东侧之间的公共平台上的空调外机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40元,由郑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