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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伟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440号原告: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杏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戴志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黄伟清,男,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同月5日,原告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海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