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周剑芝与张亮、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芝,张亮,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88号原告周剑芝。被告张亮。被告程锦。本院受理原告周剑芝与被告张亮、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