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周剑芝与张亮、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芝,张亮,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88号原告周剑芝。被告张亮。被告程锦。本院受理原告周剑芝与被告张亮、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