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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程某乙、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程某乙,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807号原告:王某甲,男,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某乙,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程某乙,男,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程某甲。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程某乙、程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程某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张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