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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斌诉被告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孙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880号原告王志斌,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蒙古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被告孙红艳,女,50岁,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斌诉被告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