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姬桂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姬桂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合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姬桂朋,男,住西平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西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桂朋银行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