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付成与阿巴斯热斯巴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付成,阿巴斯热斯巴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付成,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薛小明,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斯热斯巴义,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上诉人马付成因与被上诉人阿巴斯热斯巴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察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付成又以与被上诉人阿巴斯热斯巴义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付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付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0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上诉人马付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壮锦审判员 芦梦璇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