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范永健与重庆联达重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健,重庆联达重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247号原告范永健,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达重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机械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41377。法定代表人文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新(特别授权),男,重庆联达重锻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健诉被告重庆联达重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健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范永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