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XX均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华,XX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华,男。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均,男。委托代理人:常长锁,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建华因与被申请人XX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建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建房时侵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一、二审未予认定是错误的。2、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五根木柱子及两根边嵌属侵权行为,应予以恢复,原审未予认定是错误的。3、二审以双方未定点划线确定界墙中线,导致原土墙拆除后界址不清为由,认定申请人要求恢复其门面房及相邻私界墙之请求依据不足是错误的。(二)二审将本案定为相邻关系纠纷错误。本案被申请人侵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及私有财产,并非仅是涉及相邻关系,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XX均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一审提出恢复原状,二审又称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其在两审前后表述不一,二审察看现场后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侵占申请人的宅基地,且申请人对该宅基地本身并不享有使用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土墙不现实,当时双方协商各出一半建砖墙,但后来申请人不同意,导致现在这种状况。原一二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建华一审起诉请求被申请人XX均恢复其门房及相邻的私界墙,因赵建华与XX均相邻而居,且案涉标的物界墙系双方共用,故原审认定该案系相邻关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称原审对案由认定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XX均拆旧建新房时,经申请人同意,拆除了双方相邻土界墙,因双方对如何恢复未形成书面意见,被申请人同意做砖墙,而申请人要求恢复其原来土墙面貌,依照目前城镇建设状况,该请求已不现实,经一审释明,申请人仍坚持其诉请,且申请人也认可墙体拆除时双方未定点,故原审对其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侵占申请人宅基地的问题,因本案一审诉请恢复原状,并未涉及宅基地侵权问题,因该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赵建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