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勇与孔国兴、孔新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孔国兴,孔新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980号原告孙勇。被告孔国兴。被告孔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孔国兴、孔新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