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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司法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特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申请人,王某,男,1976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王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永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某、王某于2006年3月1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从2006年3月12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但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王某未及时交还土地。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王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6年3月十六日经黑山县大虎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转包)合同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二、申请人王某某同意申请人王某由于建蔬菜大棚仍占用的两亩半土地于2016年4月5日前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棚室拆除后申请人王某负责将土地平整);三、因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故,申请人王某自愿给付超期使用款人民币3000元整,此款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四、本协议双方自愿订立。为确保协议的履行,双方自愿申请到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陈永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