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亚华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华,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74号原告:刘亚华,农民。被告:陈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华与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5日,原告刘亚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亚华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文: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请张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