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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弭金岭、高培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弭金岭,高培英,徐晋,耿新岭,王培文,高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弭金岭。被执行人高培英。系被执行人弭金岭之妻。被执行人徐晋。被执行人耿新岭。被执行人王培文。被执行人高培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徐晋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城西支行账户为1626的存款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支行,账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