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佳丽与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佳丽,王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马佳丽,女,26岁,回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洪芳,女,65岁,回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马佳丽与被执行人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佳丽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佳丽与被执行人王洪芳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