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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缪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缪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垦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军辉执行员  崔永岭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