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缪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缪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垦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军辉执行员 崔永岭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