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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福胜诉赵树新徐欣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福胜,赵树新,徐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44号申请人林福胜,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赵树新,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徐欣,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林福胜与被申请人赵树新、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新、徐欣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新、徐欣银行存款20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杜秀华所有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