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培和申请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和,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79-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和,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培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电塔三道街6号1层(房屋产权证号为:动00001795)房屋档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4月5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培和368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