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宜宏、安庆市捌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媛、曹春燕、方世恩、丁友花、曹夏栋、何瑾、吴春生、尹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潘宜宏,安庆市捌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媛,曹春燕,方世恩,丁友花,曹夏栋,何瑾,吴春生,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回祥小区14号旁,组织机构代码55632133-6。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宜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捌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9号晶海花园2-D#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9180-1。法定代表人:潘宜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229号绿叶小区条式1号楼西侧办公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5854289-0。法定代表人:查正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左岸名居7-8,组织机构代码67420667-0。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媛,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系潘宜宏配偶,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曹春燕,女,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世恩,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丁友花,女,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曹夏栋,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何瑾,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春生,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尹静,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宜宏、安庆市捌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媛、曹春燕、方世恩、丁友花、曹夏栋、何瑾、吴春生、尹静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宜宏、安庆市捌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媛、曹春燕、方世恩、丁友花、曹夏栋、何瑾、吴春生、尹静银行存款341311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