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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3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张律,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关于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敬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