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董营毫与白俊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营毫,白俊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915号原告:董营毫,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白俊轩,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营毫诉被告白俊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营毫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营毫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营毫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营毫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永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