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阮攀登与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攀登,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阮攀登,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迪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