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哥顿时光食品有限公司与蓝金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哥顿时光食品有限公司,蓝金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47号原告深圳市哥顿时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金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金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蓝金水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哥顿时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蓝金水的起诉。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