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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诉被告罗永斌、袁灵莉、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罗永斌,袁灵莉,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99号原告刘伟,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永斌,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被告袁灵莉,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被告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罗永斌、袁灵莉、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过答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本案为合同类纠纷,另外两名被告在本辖区,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耀雄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