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爱兔与毕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兔,毕永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532号原告田爱兔,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毕永来,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兔与被告毕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兔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爱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田爱兔负担。审 判 员 陈娟���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毛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