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志远与童利忠、张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远,童利忠,张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973-2号原告滕志远。被告童利忠。被告张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远诉被告童利忠、张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滕志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利忠、张国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远撤回对童利忠、张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滕志远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