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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志远与童利忠、张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远,童利忠,张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973-2号原告滕志远。被告童利忠。被告张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远诉被告童利忠、张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滕志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利忠、张国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远撤回对童利忠、张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滕志远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