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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威与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768号原告张威,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如成,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妍,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法定代表人张立伟,总经理。被告李胜,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负责人梅家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一份,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威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