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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甘0104民初219号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庚辰,豆桂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吴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219号原告吴庚辰,男,1940年4月25日,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豆桂云,女,1943年5月6日,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兴怀,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75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苗国飞,男,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艳,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庚辰、豆桂云诉被告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吴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庚辰、豆桂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庚辰、豆桂云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吴庚辰、豆桂云承担。审 判 长  王祯圆审 判 员  韩晓蕾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温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