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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大献与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毕节市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献,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毕节市分公司,李天权,罗春晖,雷华,彭先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组织结构代码:21547038-4),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毕节市分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5535735-8),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1号。负责人吴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天权。原审被告罗春晖。原审被告雷华。原审被告彭先浩,约40岁。上诉人刘大献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毕节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天权、罗春晖、雷华、彭先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3元,退回上诉人刘大献。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彭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