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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建家、柯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建家,柯建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0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建家,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柯建安,男,1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建家、柯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