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建家、柯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建家,柯建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0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建家,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柯建安,男,1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建家、柯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