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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纪培与被执行人刘孝玄、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培,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孝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曾纪培,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孝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纪培与被执行人刘孝玄、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孝玄、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