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沈会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会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429号原告沈会元。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负责人齐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会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沈会元负担。审判员 马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