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9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世俊与成兆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俊,成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号申请执行人段世俊,农民。被执行人成兆雷,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