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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150号原告常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