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0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150号原告常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