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6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桂霞与单志涛、杨龙飞、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霞,单志涛,杨龙飞,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94号原告李桂霞,1977年6月30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单志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鄂丽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龙飞,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鄂丽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郭伟,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庞楠楠,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李桂霞与被告单志涛、被告杨龙飞、被告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志涛和杨龙飞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霞诉称:被告郭伟与被告单志涛系朋友关系,单志涛与被告杨龙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4日单志涛和杨龙飞夫妻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万元,并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约定月利息为3分。郭伟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到期后承担还清本息的责任。该欠款到期后,三被告称没有能力归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单志涛和被告杨龙飞归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9900.00元,被告郭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单志涛和被告杨龙飞的代理人辩称:诉状所述事实属实,单志涛和杨龙飞确实从原告那里借了3万元,同意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合法的利息,但现在暂时没有能力给付。被告郭伟代理人辩称:诉状所述事实属实,郭伟确实为单志涛和杨龙飞欠原告的3万元钱提供担保了,但现在暂时没有能力给付。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为:2015年2月14日的借条(内容为借款金额3万元,期限10个月,月息3分,借款人处签名为单志涛和杨龙飞,担保人处签名为郭伟)。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欠款本金3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被告称现在没有能力给付,要求延期给付本金,而且对利息部分,被告也仅同意承担合法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仅支持月利率2%,超过部分被告不同意给付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4日,因此被告称要求延期给付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志涛、被告杨龙飞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桂霞欠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该笔欠款的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郭伟对以上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50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被告单志涛杨龙飞负担,郭伟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