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海强与宋秋容、梁山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强,宋秋容,梁山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37-1号原告:王海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宋秋容,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中王村东北200米。法定代表人:邵玉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强诉被告宋秋容、梁山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海强本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