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同居 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82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秋蓉,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