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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有为、马世平、虎爱松、陈晓文、黄灿林、黄冬林抢劫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杨有为,虎爱松,黄灿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世平。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文。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林。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周云兴,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有为。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虎爱松。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灿林。2012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有为、马世平、虎爱松、陈晓文、黄灿林、黄冬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有文、虎爱松、黄灿林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11日21时许,经相互邀约,被告人马世平、杨有为、陈晓文、虎爱松、黄灿林、黄冬林与和俊龙(在逃)、杨镇康、彭金文、付成功(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车辆,来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尚义村223号,由黄冬林、黄灿林在尚义村223号三楼楼道路口负责望风,其余人在和俊龙的带领下手持钢管面带口罩进入被害人唐海河租住的五楼房间内,并对房间内的人员进行了殴打并实施抢劫,共抢走被害人唐海河、许坤乾、管玉平的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事后,被告人杨有为、马世平等人与和俊龙至丽江市古城区清溪水库边对抢到的赃款进行分赃。被告人杨有为、陈晓文、虎爱松、黄灿林、黄冬林与杨镇康、彭金文、付成功每人分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马世平拿到人民币5000元,其余赃款被和俊龙拿走。2015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杨有为、杨镇康、彭金文、陈晓文。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黄灿林、马世平、黄冬林、虎爱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有为的父母退赔人民币1500元。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有为、马世平、虎爱松、陈晓文、黄灿林、黄冬林共同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在案六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杨有为具有立功表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世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虎爱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陈晓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黄灿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黄冬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杨有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500元及被告人杨有为交纳的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上诉人黄冬林委托的辩护人周云兴律师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抢劫数额为4万余元的证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判决量刑不均衡、量刑过重等;请二审对上诉人改判较轻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和俊龙(在逃)邀约上诉人马世平实施抢劫,后经相互邀约,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原审被告人杨有为、虎爱松、黄灿林和另案处理的杨镇康、彭金文、付成功等人,乘坐和俊龙驾驶的车辆,来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尚义村223号,由黄冬林、黄灿林二人在尚义村223号三楼楼道口望风,其余人在和俊龙的带领下手持钢管、面带口罩进入受害人唐海河租住的五楼房间内,对房间内的人员进行了殴打并实施抢劫,共抢走受害人唐海河、许坤乾、管玉平的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后逃离现场。事后在丽江市古城区清溪水库边对抢到的赃款进行分赃,马世平分得5000元,杨有为、陈晓文、虎爱松、黄灿林、黄冬林与杨镇康、彭金文、付成功每人分得1500元,其余款项被和俊龙拿走。2015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古城区福慧路附近的会丽宾馆304房间内抓获杨有为,杨有为联系同伙犯杨镇康后,公安机关民警在古城区清溪水库抓获同伙犯杨镇康、彭金文。2015年5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玉龙县人民医院门口抓获陈晓文。2015年5月29日1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古城区忠义市场一土鸡米线店抓获黄灿林、马世平、黄冬林。2015年5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古城区白龙广场抓获虎爱松。本案在一审审理当中,被告人杨有为的父母退赔1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书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2)古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唐海河、管玉平、许坤乾及史淑香的陈述、证人和江、和江园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原审被告人杨有为、虎爱松、黄灿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邀约后共同实施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达40000余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原审被告人杨有为、虎爱松、黄灿林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被告人杨有为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伙犯,具有立功情节。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原审被告人杨有为、虎爱松、黄灿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诉人马世平、陈晓文、黄冬林及上诉人黄冬林委托的辩护人周云兴律师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抢劫数额为4万余元的证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判决量刑不均衡、量刑过重,经查证,综合本案受害人陈述被抢劫60000余元,主犯和俊龙尚未到案,作案人事后分赃前未汇总清点抢劫款项,分赃所剩余的款项被和俊龙拿去,在案各被告人供述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抢劫所得数额,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以有利被告人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将本案抢劫数额认定为40000余元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亦予以认可,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提出原审判决量刑不均衡、量刑过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和云忠审判员  李炳祥审判员  肖恒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