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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小鱼与强海鱼、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水鱼,强海鱼,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梁水鱼,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强海鱼,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平,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强海鱼、蒋平向梁水鱼支付劳务费80000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88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海鱼已向法院缴纳案件款200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梁水鱼。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自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分期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梁水鱼仍有79888元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经申请人梁水鱼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