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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金有与俞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有,俞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91号原告吴金有。被告俞小平。原告吴金有为与被告俞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有诉称,2014年7月5日至10月15日之间吴金有在小河路363号帮俞小平打墙头、拉黄沙水泥砖块、清理垃圾等。当时都是双方口头约定打墙头、包括拉材料多少钱,吴金有自己每次干活记清单。工程做好了,俞小平没给过吴金有1分钱。原告吴金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俞小平支付劳务工资8034元。被告俞小平未答辩。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吴金有向俞小平提供敲墙、搬运垃圾等劳务,并向俞小平提供红砖水泥等装修材料,至2014年10月15日俞小平结欠劳务报酬、材料款803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吴金有提交的清单、录音、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俞小平欠吴金有劳务报酬、材料款未付,吴金有有权要求俞小平支付,对吴金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小平向原告吴金有支付劳务报酬、材料款人民币8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俞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