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张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魏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武臣,该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新华,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张新华达私下成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金初字第006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