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25号原告: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9347-9。法定代表人:徐国徽。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被告:任国宁,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审理原告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设分公司、项目部和被告任国宁价值13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非法人分公司、项目部和被告任国宁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国亮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11栋一单元301室、302室,担保人徐国亮所有的赣A×××××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美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