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81民初301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英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