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恢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龚万泽申请执行陈方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万泽,陈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万泽,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方国,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女子监狱宿舍。申请执行人龚万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方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08)简阳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4000元并继续按每月2000元扣留被执行人工资,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杨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