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蒋维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534号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6号中海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徐万刚,总经理。被告蒋维英,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江天路2号1栋5单元2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