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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143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遐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