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143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遐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