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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国荣、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健,胡国荣,王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健。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国荣。委托代理人:钱毓芬,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新。委托代理人:钱毓芬,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健因与被申请人胡国荣、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民(行)监[2016]3205840000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荣坤审判员  徐菊洪审判员  张坤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