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鸿辉与莫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鸿辉,莫武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609号原告梁鸿辉,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江文全,男,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武威,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容县湖畔家园别墅区。本院在审理梁鸿辉诉莫武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鸿辉自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覃勇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倩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