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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则明,男性,1988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高丰中区四直巷*号。被告人刘佳武,男性,1995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鼎新乡风景村麻窝组。被告人刘志友,男性,1982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鼎新乡风景村麻窝组。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群众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则明购买毒品。10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则明联系到被告人刘佳武,刘佳武回复说现在身上没毒品,等第二天再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佳武联系其叔叔刘志友称有人需要购买冰毒。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佳武、刘志友携带毒品来到事先约好的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南昌公园停车场与被告人高则明见面。当晚23时许,群众周某来到上述地点将800元人民币交与被告人高则明、刘志友、刘佳武购买了一小包冰毒。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高则明、刘志友、刘佳武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一小包(重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手机(均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则明、刘志友、刘佳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则明、刘志友、刘佳武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则明、刘佳武、刘志友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则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二、被告人刘佳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三、被告人刘志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四、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作案工具小米二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  巧  仙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刘锦城(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4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